自由弦长滑动轴承孔径厨房用品休闲用品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5期),涉及宁波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鄞州印象城第三分公司销售的鸡蛋、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八角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5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 12期),涉及11家经营单位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市鄞州新河新沸腾鱼乡川菜馆销售的猪肉,抽检项目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 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宁波市鄞州东郊刘兵餐饮店销售的牛蛙(活体),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活体),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98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宁波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鄞州印象城第三分公司销售的鸡蛋,抽检项目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48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7.5元;2.罚款10000元。
宁波市鄞州中河国财水产摊销售的河鲫鱼(活),抽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鲫鱼(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5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6元;2.罚款3000元。
东裕菜市场杨培刚摊位销售的山药,抽检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元;2.罚款1000元。
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八角,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8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云衢阙里(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米粉(湿),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粉(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宁波帝壹灶餐饮有限公司的小米辣(酱腌菜),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鄞州区食品检测中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辣(酱腌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宁波市鄞州东郊王觅宣阳食品商行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抽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菜鱼佐料(特制专用鱼底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宁波鄞州宁东福云蔬菜商行销售的青菜,抽检项目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7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1000元。
宁波市鄞州中河阿旺餐厅销售的牛蛙,抽检项目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 (嘉兴 )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104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0元;2.罚款10000元。